政策法规
《成都高新区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创新和人才创业,推动项目引进和企业培育,聚集产业要素,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工商、税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从事移动互联网相关技术、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以移动互联网业务为主业的企业、机构以及创业团队,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评估认可后,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 由工商税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以外的企业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且成立后1年内用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给予以下支持:
(一)租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建设的载体(以下简称政府建设载体)或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相关产业专业载体(不包括厂房等生产性载体,以下简称非政府建设载体),给予3年房租补贴,第1年按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第2、3年按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
(二)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平台性,其业务呈多区域、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省外公司,其总部从异地整体迁入成都高新区的,按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3年房租补贴,其原有技术和管理人员一次性随迁的,按每人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企业成立后前5年,对成都高新区经济做出贡献的,分别给予重点产业化项目培育资金支持。
第三条 鼓励知名企业骨干人员创业。在移动互联网相关领域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来成都高新区创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按实际需求提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用政府建设载体的,5年内房租全免;租用非政府建设载体的,5年内给予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上述免租或补贴政策在前3年结束后,经评估合格方可享受后2年免租或补贴政策。
(二)按企业发展规模和业务性质给予100—5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经复审合格后可给予连续支持。
第四条 鼓励其他创业者创业。其创业项目经评估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按实际需求提供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不超过3年。租用政府建设载体的,房租全免;租用非政府建设载体的,给予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二)按企业发展规模和业务性质给予10—1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成都高新区现有移动互联网企业成长壮大,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一)对增长快速的企业给予重点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支持。
(二)对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200万元企业经营管理层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引进、培训和招聘人才。
(一)人才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按其对成都高新区贡献给予人才专项奖励。
(二)人才引进。企业从省外新聘用中层以上和项目经理以上核心技术或管理人才且在成都高新区连续工作期满1年,给予20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每年新增员工人数的10%。
(三)鼓励和支持对口高校、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来成都高新区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实训等相关人才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建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训、实训等活动。
(四)鼓励企业、机构组织到国内一线城市、高校密集省会城市开展人才招聘活动,每次组织参与招聘的企业达10家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活动经费50%的补贴,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五)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就业推荐等提供专门支持与服务;为企业员工优先提供廉租公寓。
(六)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人才政策支持并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投融资服务。
(一)设立移动互联网小微企业担保基金,为成都高新区内有订单、有市场、讲诚信的移动互联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用补贴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设立总额8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为成都高新区内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提供风险投资。
(三)对在股份转让报价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户最高100万元补贴资金;对完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上市(上柜)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户最高300万元补贴资金。
(四)投资机构对成都高新区创业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5%对被投企业进行项目扶持,单个企业获得项目扶持资金上限为100万元;投资机构吸引其投资的移动互联网企业入驻成都高新区,按照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投资额度的5%对投资机构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和机构建设智能终端应用测试平台、内容存储分发云服务平台、专业性实验室等公共技术平台,为中小企业开发者提供便利优惠的技术服务。对经评估认可的平台,给予其建设投资额20%的补贴;成都高新区内企业使用前述经评估认可的平台,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20%的补贴。补贴额以100万元为限。
第九条 支持企业购买、自建办公载体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园区建设。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对经评估认可的企业,可购买政府建设的产业载体或自建办公楼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移动互联网产业载体投资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专业性产业(科技)园,符合规定的给予建设规费减、免征收的支持。
第十条 营造良好的行业交流环境。
(一)鼓励国内外相关行业机构和知名企业在成都高新区开展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活动,经成都高新区认可的,给予一定比例的活动经费支持。
(二)支持建立移动互联网产业协会,并鼓励其开展本地产业研究及国内外动态研究、行业活动组织,给予协会运行经费、项目研究经费、活动开展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