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加快商务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商务服务业,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商务服务业为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确定的以总部经济、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为重点的商务服务业。本政策所指主导产业为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以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商务服务业企业及行业组织。
第二章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第三条 支持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快速聚集。
(一)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或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亚太区及以上的企业总部,补贴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或经认定为大中华区总部的企业总部,补贴6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或经认定为中西部总部的企业总部,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或经认定为四川省总部的企业总部,补贴100万元。上述补贴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40%、30%、30%比例兑现。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30%。
(二)对新引进并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30%。
(三)对现有企业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总部企业或企业总部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50%。
第四条 支持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壮大规模。
(一)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总部或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或总部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亿元,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50%。
(二)对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20%的企业总部或总部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度营业收入增幅20%以上的企业总部或总部企业,增幅每增加10%,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50%。
(三)对新增主营业务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总部企业或企业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增主营业务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或企业总部,年营业收入每增加5亿元,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增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50%。
第五条 支持企业总部转型升级。
(一)对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一次性增资或提升能级,达到本政策第三条第(一)款标准的,补足差额补贴。对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现有企业总部,从四川省企业总部升级为中西部企业总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从中西部企业总部升级为大中华区企业总部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运营补贴;从大中华区企业总部升级为亚太区企业总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运营补贴。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50%。
(二)对年技术性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研发型企业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技术性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性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总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60%。
(三)对年销售结算额首次突破10亿元的销售型企业总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销售结算额10亿元以上的,销售结算额每增加10亿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30%。
(四)对年资金结算额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结算型企业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资金结算额100亿元以上的,资金结算额每增加100亿元,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总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30%。
第六条 支持总部企业跨境发展。对采取境外直接投资或并购方式在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认定为跨国公司的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总部企业,按前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30%。
第三章 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一)对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半年以上、有营业收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二)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限上企业统计标准并依法纳入成都高新区统计的网络销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网络销售收入在限上企业统计标准以上的,年网络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年度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且交易平台服务收入突破5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度交易额1亿元且交易平台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额每增加1亿元且服务收入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年进口或出口商品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5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采购数字认证、信息安全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六)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
(一)对新建第三方交易平台并运营一年以上,网上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7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升级改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按项目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对行业龙头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垂直细分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对提供第三方支付、数字认证、系统建设、数据库管理、大数据处理、云计算、交易安全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服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服务收入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有效监管率达到80%以上、90%以上和100%,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考核合格后,每年分别给予基地运营商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费用补贴。
第九条 支持电子商务推广应用。
(一)对利用电子商务改造商品交易市场的试点企业和城市综合体运营企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运营公司,市场(商场)内商户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达70%以上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贴;未单独成立电子商务运营公司的,但积极促进市场(商场)内商户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达80%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区内传统商贸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化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电子商务企业或行业组织开展重大宣传推介、展示展销、课题研究等活动的,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7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第四章 提升发展专业服务
第十条 支持优质专业服务企业快速聚集。
(一)对新引进从事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且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从事市场调查、工程咨询、设计咨询且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对新引进从事知识产权、认可认证且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专业服务企业壮大规模。
(一)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专业服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执业资格从业人员首次突破5人的专业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新增执业资格从业人员5人,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专业服务企业提质升位。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年度权威表彰的专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搭建专业服务企业协作平台、提供专业服务集成、有专用场所的企业,组织各类专业服务企业20家以上,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对提供专业服务集成、承担首席召集人职责的专业服务企业,召集各类专业服务企业10家以上,连续3年每年给予50万元工作补贴。
(三)对新购置或改造研发实验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具软件等的专业服务企业,给予直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优化商务服务环境
第十三条 支持商务服务业行业组织发展。对新成立的商务服务业行业组织,加入行业组织会员企业数量占应加入行业组织企业数量的比重达到40%、60%、90%,并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运转,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行业组织有效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会员企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违法行为,给予行业组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商务服务业加强配套能力建设。对为商务服务业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在员工招募、培训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的,按人力资源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的30%、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10万元补贴。为商务服务业提供非营利性交流平台服务和举办行业发展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的,给予承办方直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成都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成高经发〔2012〕68号)及其它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成都高新区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