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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产业发展规划,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壮大规模、加快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主导产业,优先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航空装备和先进环保产业等重点领域。

第二条  本政策所支持的企业是指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第二章  支持企业挖潜改造

第三条  鼓励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50%以上的企业,竣工投产当年按实际总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第四条  鼓励企业建设新生产线进行扩能改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引进建设新生产线,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企业引进新生产线,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生物企业对自主研发的重大创新项目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通过直接购买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而引进国内外项目或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对为加强核心竞争力而实施的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信息化工程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行能源设施改造。对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补贴;对投入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投入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建设双电源项目的企业,按第二电源项目建设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七条  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改造。对进行多元化清洁能种替换、备用设施建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通过国家、省、市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企业对老旧厂房进行提升改造。投产企业依法将原有单层厂房翻建为多层厂房,按新增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三章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新销售模式。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对成立销售公司且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且网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电子商务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费、网站建设费用、服务器租用费等)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第十条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展销。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各类商贸促进及展会活动的,按参展费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扩大国内市场份额。经第三方依法评估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产品占全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1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占全省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0亿美元、5亿美元、1亿美元、5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出口规模10亿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申报首台(套)产品。对企业通过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竞标示范工程建设。对中标国家、省、市示范工程项目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补贴。对建设具有商业推广价值、能形成规模经营效应的示范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名优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全年采购我区名优产品(服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首次申报企业按采购额的3%补贴,再次申报企业按采购额较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5%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对其余参编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贴。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产品的标准严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对口工作组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确定为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接入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为成都高新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或团队,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奖、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参加权威认证认可。对获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ISO18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CNAS等认证认可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产品获得欧洲统一安全认证(CE)等国际认证或国家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实施CMMI等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费7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GMP国际或国家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提高信用等级。对经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并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等级提高的企业,按评级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上规入库。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入库的其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10亿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领军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止滑回升。对产值下滑的成都高新区大企业大集团和规模重点企业,同比回升突破10%的,给予企业100万元补贴;回升比例每突破5%,再给予企业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因产值下滑出库的企业,止滑后重新上规入库和壮大规模,按本政策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对产值下滑的领军企业止滑回升,按“一企一策”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增强行业竞争力。对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含细分行业)企业规模全国前10强、50强、100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含细分行业)企业成长性全国前10强、50强、100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企业进行的非关联并购重组交易,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被并购后保留法人资格,且交易额小于本企业净资产5倍的小微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五章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五条  帮助企业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单户企业经综合评估合格后,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天使投资,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天使投资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帮助企业获得成都高新区政策性创业投资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单户企业经综合评估合格后,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

第二十七条  帮助企业获得信贷融资支持。设立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基金,帮助轻资产中小微企业获得政策性债权资金支持。对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资金贷款(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4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且增速超过30%,或承担国家863支撑计划、新药创制、核高基等国家级重大专项的小微企业,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补贴比例由40%提高到70%,单户企业贴息贷款金额由最高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第三方机构依法为企业贷款增信。担保(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担保(保险)总额的0.5%给予担保(保险)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完成股份制公司工商注册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沪、深交易所IPO申报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企业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获得改制上市专项贷款,改制完成后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7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7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股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鼓励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三十条  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债务类工具直接融资,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4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对融资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单户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购买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研发中断、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保险等),按实际保费支出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三十一条  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项目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项目资金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成都高新区相关产业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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