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金融业提质升位,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包括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二条 本政策优先支持落户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高新部分)和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楼宇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
第二章 大力发展新兴金融业
第三条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按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按合伙制或信托制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自其募集资金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的,募集资金每增加1亿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对由国际知名、国内一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的,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发起设立1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自其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壮大规模。股权投资机构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条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
(一)支持法人型融资租赁机构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型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壮大规模。融资租赁机构(含金融租赁)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机构(含金融租赁)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五条 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
(一)支持法人型互联网金融机构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壮大规模。互联网金融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申请补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六条 大力发展金融控股集团。
(一)支持法人型金融控股集团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金融控股集团,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鼓励金融控股集团壮大规模。金融控股集团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大力发展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
(一)支持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已通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鼓励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壮大规模。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提升发展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
第八条 支持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500万元补贴;对新引进的证券、期货、保险省级分支机构,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3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壮大规模。
(一)对法人型银行、省级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一级支行,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法人型证券、期货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营业部,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法人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经纪、代理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一条 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高监管信用级别。对在政府开展或认定的监管评级中晋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主营业务中“小额、分散”业务占比达到50%以上、业务对象中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占比达到30%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壮大规模。对达到政府开展或认定的监管评级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三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壮大规模。对达到政府开展或认定的监管评级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申请补贴的小额贷款公司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五章 支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鼓励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对参与推动成都高新区征信业发展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按接入费用的70%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业行业协会、金融企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鼓励开展政策宣讲、业务交流等行业自律活动。对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按年度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加强金融品牌建设。对举办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和使用金融服务平台。对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服务平台,按其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平台建设企业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平台使用企业按使用费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对为促进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而创新金融产品并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按其所服务单户企业年度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成都高新区支持金融总部商务区建设的实施办法》(成高管发〔2011〕6号)、《成都高新区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工作方案》(成高管办〔2011〕61号)及其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成都高新区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