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创业天府”高新区引领工程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落实科技部“创业中国行动”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立区宗旨,保障“创业天府”高新区引领工程顺利实施,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高端人才创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相关领域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连续创业成功者;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首席科学家、教授、高级研究员及以上来成都高新区创业,其创业项目经评估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为企业提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免租或房租补贴。租用政府建设载体的,5年内房租全免(超出面积部分享受加速期项目优惠)。上述免租或补贴政策享受2年后,经评估合格方可享受后3年免租或补贴政策。
(二)企业成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支持,在企业实现销售目标后第二年拨付。
(三)对在成都高新区创业2年以上且通过成都高新区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等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其他创业者创业。对海外科技创业者、省外科技创业者、高校院所创业人才、知名企业员工、“80、90后”和连续创业者等科技创业人才在成都高新区创办企业,其创业项目经评估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3年房租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企业成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按照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支持,在企业实现销售目标后第二年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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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从事电子商务、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广告策划等业态的企业探索使用创新型孵化器住址集群注册,支持虚拟产业园提升商务秘书、地址托管等服务体系和管理水平;支持新兴行业企业灵活使用能体现其经营特点的字样作为行业表述;积极推行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小微企业可按季度申报纳税。
第四条 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对国地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创业活动持续1年以上、创业失败的科技创业企业,其核心团队成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未实现就业的,经审核,对其未就业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五条 坚持市场主导,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的孵化载体。
(一)在确保国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鼓励具有深厚行业背景﹑雄厚资金实力﹑丰富投资及孵化经验的企业和机构购买政府修建的载体,兴办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孵化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回收资金持续用于扩展众创空间的发展规模。
(二)支持创新型孵化器建设,对入驻成都高新区且具有“新服务、新生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等六新特征的新型孵化机构,根据其对成都高新区引进和培育科技创业企业的贡献程度,经审核,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经考核后,每年给予50—10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创新型孵化器建设高品质互联网接入服务给予补贴。
(三)孵化载体经认定后,给予补贴,其中对新建创业苗圃给予20—4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建孵化器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建加速器给予50—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引进和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做出贡献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经考核,分别给予每年20万元、40万元、50万元运营补助。
(四)鼓励孵化器积极培育在孵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其法人机构国地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可获得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科技中介、行业组织等创业服务机构入驻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对该类机构按实际需求提供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三年房租全免。对其提供的特色服务给予优先政府采购。
第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投融资服务。
(一)投资机构对成都高新区创业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5%对被投资企业进行项目扶持,单个企业获得项目资金扶持上限为100万元;投资机构吸引其投资的创业型企业入驻成都高新区,按照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投资额度的5%对投资机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企业获得的资金贷款(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7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最高70%的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推动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对领军企业设立的内部创业基金和孵化器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成都高新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企业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四)担保(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担保(保险)总额的0.5%给予担保(保险)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第八条 鼓励企业和机构建设应用测试平台、内容存储分发云服务平台、专业性实验室等公共技术平台,为中小企业开发者提供便利优惠的技术服务。
(一)对新建公共技术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总投资(软件、硬件及相关性较强的配套支撑)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服务成都高新区科技企业的认定公共技术平台,经考核后,每年给予平台服务费的15%,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成都高新区科技企业申请使用公共技术平台补贴,经审核后,每年给予平台使用费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二)对在成都高新区从事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综合评价后,可给予5—20万元一次性服务补贴。
第九条 支持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全国性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在成都高新区创业且无固定居所的市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年的廉租公寓住房支持,其子女就读中小学由成都高新区教育部门在成都高新区公办|·十大网赌线上网址学校优先安排。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